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展,学校自2009年启动,面向全校基层党组织开展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申报活动,受到了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激发基层党组织创造活力,推进我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继续面向全校开展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申报工作,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组发[2009]07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0年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申报
(一)申报范围
学校各基层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均可申请基层党建创新立项一般项目,鼓励以党支部为单位申报立项。党支部申请的项目由所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审核、汇总后上报。重点项目原则上以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为立项单位申请,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
2009年立项项目尚未完成或未上交完成报告的单位不能申报新的立项。
(二)立项要求
一般项目以活动为主,开展方式和成果形式不限。立项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调动基层党组织、党员和普通群众的积极性,能够对本单位的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重点项目应针对当前学校党建工作具有突出性、代表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或制度探索,能够结合实际创新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或工作理念,对推动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各申报单位可参照《2010年基层党建创新立项课题指南》(见附件1)申报,也可自行确定题目。2010年基层党建创新立项,一般项目的申报限于9月20日前完成;重点项目的申报随时可以进行,但申报前需与校组织人事部联系。项目申报需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党建创新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由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签署意见,整理汇总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后,由学校统一组织立项评审。
(三)项目管理
一般项目应在获准立项后半年内完成。相关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应指派专人指导、监督项目的开展,督促立项单位在项目结束后进行深入总结,并通过经验交流会、项目成果展示等方式对本单位开展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的经验进行宣传和推广,及时将相关活动信息和总结材料上报组织人事部。
重点项目的申报应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项目选题。获准立项后,相关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应组建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妥善安排工作部署,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把党建创新项目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抓手,在联系实际、结合问题上下功夫,努力提高项目成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关于2009年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结题验收
2009年基层党建创新立项审批结果已于去年3月份公布。请有关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认真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开展,并按时提交项目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题申请
已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基层党建创新立项结题申请表》(见附件4),同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论文、论著、制度)、活动记载(新闻报道、工作档案)以及项目小结(研究报告、活动总结)报备、待查。
逾期未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书面作出说明,并限期(一般项目延期不超过3个月,重点项目不超过半年)完成。仍不能完成的,将限制承担单位在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制和滚动评审制。项目评审专家由校领导、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以及部分离退休党务工作者组成,形成“专家库”,按项目类别分别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同意结题的评委人数超过评委总人数的2/3,视为通过结题评审。但评委会同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或修改意见的,要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整改任务完成不了或不同意修改结论、成果的,需作书面说明。
未通过结题评审的,一般项目限期3个月,重点项目限期半年,务必按照评审要求和项目方案,认真研究,加强投入,着力提升项目实施的效果和成果的质量。
(三)成果应用
凡列入学校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学校名称和项目来源,作者具有署名权,学校具有项目成果使用权。
学校高度重视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积极创造条件,在具体应用方式、应用对象、应用范围上做出指导,促成项目成果转化为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发展的方法和举措。项目承担单位要树立实践意识,项目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项目成果要立足于应用。有关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要成立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党建创新成果的应用加强组织领导,对成果转化方案加强研究设计,对成果应用实施加强保障和监督。
学校将通过实施绩效评估,综合研究学校情况后,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创新成果。对学校党的建设的科学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作出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